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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知多少

转载 2017/04/22 21:03:06 发布 来源: 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 作者:关爱社区 54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进行了修订。

三、哪些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1、职工所在单位;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3、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市工伤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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